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摩臣2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科研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廳字〔2018〕23號)、二十部委印發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和《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教育部《高等摩臣2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和河南省科學技術廳《河南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試行)》(豫科〔2021〕77號)的要求🧍🏻⛓️💥,結合摩臣2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摩臣2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製✝️、通報及相關信息公開製度。
第四條 摩臣2是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主體,應充分發揮校學術委員會在科研誠信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校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五條 廣大教職員工在學術活動中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認真對待各類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嚴禁數據造假、論文剽竊👩🏽🦳、抄襲等弄虛作假行為🤹🏼。按期、優質🍧、高效地完成規定的科研任務;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權益。合作成果應按照所做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項目在發表或申報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曉👼🏼,署名人應對其完成部分負責;
(四)尊重、保護知識產權🧑🏼🎓。在著作中直接或間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須註明出處,列出必要的參考文獻📭👏;
(五)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驗收和評獎活動中🤳🏻,應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性,反對用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結果的行為;
(六)弘揚團結協作和集體主義精神,互相尊重🧑🏻⚕️,積極營造團結🤙🏼、民主、和諧的良好學術氛圍反對因個人或小團體的私利而損壞國家、摩臣2或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 摩臣2將學術規範和科誠信作為教師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教育的必要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
第七條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教師學術成果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查詢製度,建立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製🫳。
第八條 根據摩臣2科研管理製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學術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九條 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條 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及辦法🤡🦵,引導、激勵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建立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檔案,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評先中強化科研誠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科研人員、管理人員等科研誠信和學術不端行為舉報事宜的咨詢、受理和具體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第十四條 以匿名方式舉報🤽🏽♂️0️⃣,但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原則上也可以受理。
第十五條 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校學術委員會及時介入並快速開展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及時做出受理決定,並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則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交由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一旦決定進入正式調查🛀🏿,則通知被舉報人。若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則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九條 調查組應當不少於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校紀委指派的工作人員,也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二十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師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如有必要,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四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則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二十五條 調查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4️⃣、調查結論等。
第二十六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五章 認 定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則聽取調查組的匯報,就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加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則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的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偽造虛假橫向科研項目🧛♂️👡,偽造或誇大科研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證明材料;
(八)濫用科研經費和其它科研資源,通過虛假票據✍🏿、虛假勞務合同或虛構人員名單🗻、虛構測試內容或提高測試支出標準🟢、虛假外協合同等方式虛報冒領或違規套取科研經費;
(九)對他人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惡意詆毀,對正常學術批評采取不正當的報復行為🏔;
(十)技術成果未經摩臣2認可,私自轉出獲利行為🦹🏻;
(十一)故意一稿多投並重復發表🧢,重復或變相重復立項等行為;
(十二)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非學術途徑,傳播不真實的研究成果;
(十三)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ℹ️;
(四)有組織的實施學術不端行為🦸🏿♀️✝️;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六章 處 理
第三十條 摩臣2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據摩臣2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𓀆,暫停其科研項目🙎,取消其學術榮譽稱號;
(二)嚴重警告🐰,終止其科研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和已獲得的科研獎勵🧛🏻♂️;
(三)吊銷資質,取消其3年內申報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的資格,並限定在此期限內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四)辭退或解聘。
第三十一條 摩臣2對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處理決定,製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處理結果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者,根據被舉報人申請,摩臣2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第三十三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者,則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於本單位人員的🦣,摩臣2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不屬於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四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復 核
第三十五條 被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結果不接受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摩臣2提出異議或復核申請。
第三十六條 摩臣2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後🫲🏽,交由校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𓀃,並於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 如果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接受,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則不予受理👇🏽👨👨👧👦;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科研處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