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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臣2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發布時間:2024-11-05 訪問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摩臣2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摩臣2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摩臣2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摩臣2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籍學生🏄🏼。其他類型學生的違紀行為,摩臣2有專門規定的,按專門規定執行;摩臣2沒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摩臣2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原則

第四條  學生在校內或校外(含線場課堂)、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相關教學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摩臣2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摩臣2章程、規章製度和紀律的學生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設置一定的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顯著悔改表現🛰,可提前解除對其留校察看💇🏿🚴🏼‍♀️,但不少於9個月。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下達之日算起👋。

第六條  違紀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在違紀過程中🧑🏻‍🤝‍🧑🏻,主動有效地製止事件(事態)發生、發展;

(二)主動交代錯誤事實🗝,承認錯誤,且有明顯悔改表現;

(三)積極配合調查👨🏽‍🎨、核實情況或者提供重要證據、線索,能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

(四)被他人脅迫或者誘騙,並能主動揭發事件;

(五)其他應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參照有關條款,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妨礙調查的;

(二)態度惡劣🧑‍⚕️,拒不承認錯誤🫲🏼;

(三)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誣陷他人者;

(四)不聽從教師或工作人員勸阻而繼續哄鬧;

(五)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恐嚇的👮🏽‍♂️;

(六)賄賂違紀處理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幹擾違紀處理工作的;

(七)酒後滋事的⬛️;

(八)無故不按期賠款⛔、退贓者⛔;

(九)作為集體違規🏇🏻、違紀事件的組織、策劃者🔈👇🏽;

(十)其他應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屢次違紀者

(一)受摩臣2通報批評2次或學院通報批評3次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受處分後仍有違紀被摩臣2或學院通報批評者,每次加重一級處分;

(三)受處分累計達3次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數項違紀行為者

處分決定作出前,違紀學生有2個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相應的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相同的,合並的處分為該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合並的處分為其中最重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前款確定的處分基礎上加重一檔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受違紀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間取消其評優評先和獎學金參評資格⏲☞;是學生幹部的👶🏼,應先按照有關程序免職,自摩臣2正式下發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學生幹部。

第三章 學生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摩臣2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摩臣2規定,嚴重影響摩臣2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摩臣2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條  有破壞安定團結,擾亂學院、社會秩序等行為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組織、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校園秩序未造成嚴重後果,經教育尚能改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報告會、演講、沙龍等,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煽動擾亂摩臣2、社會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張貼大👩‍🌾、小字報、非法宣傳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張貼大、小字報、非法宣傳品的組織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違反有關法規,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組織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組織或帶頭罷課𓀑、罷餐等擾亂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參與😄、傳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者2️⃣,在摩臣2進行宗教活動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出版和傳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組織者,視組織性質👷🏿‍♂️、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違反摩臣2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者,或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後🧔🏽,仍以原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以各種借口起哄,以焚燒💎、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鬧事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首要分子或幕後操縱者,視其產生的後果和認錯的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冒充摩臣2及教職工名義進行招工、發布廣告信息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有其他擾亂摩臣2、社會秩序👳🏼,破壞摩臣2👨、社會穩定行為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公安部門處罰者,根據其所受處罰的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10日(含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超過10日(不含10日)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處管製、拘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參與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為打架提供器械、作偽證者,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鬥毆後果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行為上造成打架鬥毆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在打架現場帶頭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長事態升級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出謀劃策或指使他人打架鬥毆者)

1.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人員輕微傷害或損壞公、私物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嚴重傷害等嚴重後果者,受到治安處罰或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勾引😰、唆使矛盾雙方以外的本摩臣2學生參與鬥毆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引入非本摩臣2學生參與打架鬥毆者,依照相應條款加重處分

4.糾集校外人員(非學生)參與打架鬥毆,並造成傷害後果🚞,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提供偽證者

在組織對打架等違紀事件進行調查時,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並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兼有參與打架鬥毆者加重處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有意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後果,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提供管製刀具等器械者🤘🏼,加重處分。

(六)勾結校外人員毆打校內人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按價賠償外,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損壞摩臣2教育教學和生活等公共設施設備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摩臣2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者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給予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火災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造成摩臣2財物損壞的,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摩臣2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侵犯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行為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一)偷竊公私財物者

1.偷竊公私財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下的🧑‍🦯‍➡️,視情節及認錯態度🪂,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作案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視情節及認錯態度𓀗,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經摩臣2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確認⛅️,通過撬門壓鎖🧑🏽‍⚕️、偷配鑰匙等手段入室偷竊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故意為偷竊者提供消息🫲🏿、鑰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條件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結夥偷竊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實施者,按上述相應處分加重一級處分;

4.冒領他人存款🍫、匯款(單)或郵件(單)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轉借學生證、一卡通等有效證件給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後果的或盜用、冒用他人有效證件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騙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

1.通過各種手段騙取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1、2☘️、5項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2.騙取、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或體弱病殘者的財物,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搶奪、搶劫公私財物者

1. 哄搶或強搶公私財物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私財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不參加摩臣2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要超過10學時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50學時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正常上課期間1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節假日除外)👲🏿。

第十八條 在考試中(含補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考試違紀者🧑‍🦱,所考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並視其情節🙍🏻,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監考教師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或者不服從監考教師對座位調整的;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隨便發問,或者在考場中站立👨🏿‍🎤、來回走動、喧嘩、吸煙以及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𓀜;考試提前交卷後仍返回考場內逗留且不聽勸阻的🏄🏼‍♀️;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攜帶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開卷考試允許攜帶的除外);在考試中發現利用文具盒👕、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用具等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行為的(無論看與否);在桌面🗜、身體部位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的🏍❔;其他類似性質及程度的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抄襲事先準備材料或者夾帶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傳、接紙條或者其他與考試相關材料和物品的🧗🏼‍♂️;互相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互寫姓名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為作弊或者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作弊行為的㊙️;其他類似性質及程度的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的;組織作弊的;使用通信設備作弊的;在校期間考試第二次作弊的🌧;試讀生作弊的;其他作弊行為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考試內容🛬、試題答案的行為,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𓀏;

(六)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監考教師、評卷教師🏋🏽‍♂️、考試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同學合法權益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省級(含)以上統考或者其他國家教育考試中違紀或者作弊𓀘,分別按照本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違反國家、地方和摩臣2關於互聯網使用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系統功能或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添加、幹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濫用計算機網絡資源🕵🏼‍♀️🛖,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訊自由🛀🏼、通訊秘密或其他合法權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未經允許擅自改動、遷移、侵占、盜竊、損毀通信設施(包含無線AP,光纖,交換機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登錄非法網站❓👨🏿‍🍳,製作🦥、復製🤾‍♀️、查閱、傳播非法、內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互聯網上散布謠言,煽動鬧事,製造混亂🏓,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互聯網上發表、轉發有關摩臣2的不實言論✯👷,被大量關註並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八)未經允許擅自動用他人計算機或電子設備,侵犯他人隱私或存儲他人文件資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有其他違反國家👃🏼、地方和摩臣2關於互聯網使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向摩臣2遞交虛假申訴材料的👳🏽;

(二)申報獎學金、助學金及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困難補助弄虛作假的🅰️;

(三)向摩臣2提供個人或者家庭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在申請學費減免時弄虛作假,惡意拒繳學費的;

(五)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摩臣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無證駕駛機動摩托車、三輪車☄️、汽車等其他機動車輛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將機動車輛借給無證人員使用👰🏼,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校園道路上逆行、超速,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輛違章🙍🏽‍♀️,並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賠償對方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無證駕駛🦹‍♀️、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賠償對方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為無證駕駛者提供交通工具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對來路不明、沒有牌照、證件不全的機動車輛或盜👺、借者,一經發現,除上報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外,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如屬偷盜、窩贓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反摩臣2住宿等相關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物品進入學生宿舍或在學生宿舍存放上述物品。在學生宿舍存放或使用刀具等易傷及他人的危險物品🛍️,存放或使用電爐、電飯鍋👨‍👩‍👦‍👦、電熱杯⛹🏼‍♀️、電熨鬥🥱、電熱毯、熱得快等違章電器✭,在學生宿舍吸煙💴、生火、點蠟燭🪝、燃燒物品者🐹🏯,燃放鞭炮和焰火等,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火警🌠、火災、中毒、汙染或人身危害等後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亂拉亂接電線、網線,經教育仍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火警🙂‍↕️🏌🏽、火災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破壞宿舍供電👎🏿、供水、供冷等設施🤵🏽‍♀️,盜用公用電源等🧍‍♀️,私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等,視造成的損失程度𓀌,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進行推銷等商業活動(如:宣傳🤟🏿、散發、張貼廣告、啟事者🤹,代理、招攬生意者,上門推銷、擺攤設點、銷售貨物、從事傳銷活動等)🫙,經教育仍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內留宿他人,私自調換和占用床位、出租床位或將床位轉讓他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六)晚歸晚出不聽勸告、不服從管理者或無正當理由晚歸晚出3次以上(含3次)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七)因事夜不歸宿者🤲🏿,需向學院請假登記備案。不履行請假手續而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八)超過宿舍門禁時間未歸宿,仍出入酒吧、網吧等經營性娛樂場所或在外飲酒等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的行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夜不歸宿在外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輕重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未經允許擅闖學生宿舍,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違反住宿管理規定👩🏻‍🍼,從事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的活動🪱,經教育仍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協助陌生人進入宿舍💅🏻,將宿舍鑰匙轉借他人🏺,私自換鎖或者另加門鎖等行為👩‍🎓,不聽勸阻和教育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三)在宿舍內飼養寵物,或將動物攜帶進入宿舍樓內,經教育和勸阻無效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四)對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學生因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在校內打麻將作賭博論處。

第二十四條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

(一)剽竊、抄襲他人的研究成果,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塗改成績單或者偽造他人簽字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四)酗酒肇事者,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觀看、傳播🧑🏽‍✈️、復製、販賣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網站或其他淫穢物品🎳、非法書籍報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校園公共場所⌛️,行為不得體、不文明,經教育不改,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七)騷擾、調戲📅🗿、侮辱、猥褻異性或其他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集體宿舍留宿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嫖娼、賣淫或介紹、收容嫖娼、賣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竊取他人隱私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 處分學生的審批權限及其程序

第二十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實行摩臣2統一管理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工作處(部)根據學院處理建議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二)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工作處(部)根據學院處理建議研究審核,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建議提交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

(三)對於突發事件🛌🏿,學生工作處(部)可直接進行處理及處分。

第二十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學院根據學生的違紀情況整理相關材料並提出處分建議,報學生工作處(部)審核。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違紀處理審批表;

(二)有關調查、舉證材料👯;

第二十  違紀處分程序

(一)學院調查取證獲取調查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文字🧜🏽‍♂️🧜、圖片、現場筆錄等);

(二)召開學院學生管理會議並提出處分建議;

(三)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批處分建議🐨©️;會後需通知學生本人處分決定;

(四)處分決定建議報學生工作處(部)審核批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

(五)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校領導簽署意見;(開除學籍處分)🏌🏻;

(六)學生工作處(部)發文公示,學院同時將處分決定書送達受處分學生,並歸檔🚀。

二十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需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條 記過以下(含記過)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記過以上處分應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中🫱🏽,特殊情況下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  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下達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執行;其中給予學生有關學籍管理方面的紀律處分由教務科研處負責執行;涉及刑事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1️⃣,之後摩臣2再根據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的處理結論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  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由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輔導員及兩名學生見證人簽字,學院學生管理部門記錄在案);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同時利用摩臣2網站🤴、新聞媒體等進行公告;難於聯系的♨️,利用摩臣2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送達時間為:自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

第三十  摩臣2處分決定送達學生後,學生對摩臣2的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學生申訴依照《摩臣2娱乐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間內表現良好,未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學生工作處(部)專門會議審議批準🤔,可以予以解除,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下達之日起生效。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歸入摩臣2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根據有關規定由摩臣2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後三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辦理並記錄在案。學生檔案由摩臣2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摩臣2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上級有關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為準⤵️。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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